河北经贸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(试行)

作者:刘晓柳 时间:2025-07-30 点击数: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中心管理,保障教学科研安全有序开展,依据《河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》及学校相关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中心全体人员(含教师、学生、外来访问人员)及所有实验活动。

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

第三条 安全责任

实行“中心主任-实验室负责人-安全员”三级安全责任制,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。实验前需通过安全培训考核,未通过者禁止进入实验室。

第四条 危险品管理

易燃、易爆、有毒试剂实行“双人双锁”管理,建立使用台账,剩余试剂当日归还。生物废弃物(如菌种、培养基)需经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,化学废液按类别收集,定期由专业机构回收。

第五条 应急处理

配备急救箱、灭火器、喷淋装置等应急设备,每学期组织1次安全演练。发生事故时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保护现场并上报中心主任及学校保卫处。

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制度

第六条 课程管理

实验课程需提前2周提交教学大纲、实验指导书及耗材清单,经中心审核后实施。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占比不得低于60%,鼓励学生自主设计实验方案。

第七条 学生管理

学生需提前预习实验内容,穿着实验服进入实验室,禁止携带食品、饮料。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损坏仪器需按价赔偿。

第八条 考核评价

实验成绩纳入课程总评,占比不低于30%,考核内容包括实验操作、报告撰写及创新表现。每学期末开展实验教学满意度调查,结果作为教师考核依据之一。

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
第九条 设备使用

大型仪器实行“预约-培训-使用”流程,未经培训者禁止操作。设备使用后需填写《仪器使用记录》,包括使用时间、实验内容、运行状态等。

第十条 维护与维修

定期保养(如清洁、润滑)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,每学期至少1次。故障设备需立即停用,张贴“停用”标识,由专业人员维修,严禁私自拆卸。

第十一条 报废管理

设备报废需经技术鉴定,填写《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》,报学校资产处审批。报废设备统一回收,禁止私自处理或留存实验室。

第五章 人员管理制度

第十二条 教师职责

指导教师需全程参与实验准备、过程指导及课后总结,不得擅自离岗。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,每年至少更新1项实验内容。

第十三条 学生行为规范

禁止在实验室吸烟、打闹、使用明火,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实验资格。实验数据需真实记录,严禁伪造或篡改,违反学术诚信者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
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管理

校外人员访问需提前申请,经中心主任批准后,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。合作企业人员使用设备需签订《设备使用协议》,明确责任与义务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,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。

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参照《河北经贸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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