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、教育部和我校党委关于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要求,强化二级学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,提高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规范决策的能力和水平,依据《河北经贸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按照集体领导,分工合作,共同负责的原则,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酝酿、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,凡属学院重大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)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三条 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正确行使权力,确保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落到实处。
第二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范围
第四条 学院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主要包括
(一)重大决策事项:
1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,学校的重要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;
2、学院办学指导思想、发展规划、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;
3、学院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委员会、教授委员会、职称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;
4、专业、非实体性研究所、科研室设置、调整和撤消方案;
5、实验室建设、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订和废止;
6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人才引进,出国人员选派,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、培养,主要岗位的设置、调整;
7、教职工的奖惩,聘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8、涉及学生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、处理突发事件及人身伤亡事故;
9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;
10、学校下拨的各类款项,受捐赠的资金及实物的使用;
11、其他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(二)重要干部和人员的选拔、推荐:
1、系(教研室)、实验室、非实体性研究所、科研室的人选以及科级干部的推荐、提名,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;
2、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;
3、学院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委员会、教授委员会、职称领导小组等机构主要人员的配备及调整。
(三)重大项目安排:
1、涉及学院教学、科研(不含教师个人获得的项目)及学科整体发展的物资和设备计划、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;
2、与教学、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的办公室、实验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相关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;
3、国内外合作办学、重要合作项目及交流;
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:
1、单项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;
2、单价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2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;
3、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
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重点学科经费等安排的项目,用于师资队伍建设、学科建设、实验室建设等;
4、财务预算外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在1万元以上;
5、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。
第三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形式、程序和实施
第五条 集体决策程序
(一)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,要进行调查研究,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。
(二)依照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规定,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,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职代会审议或通过。
(三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的规定,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,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。
(四)学院管理的干部任免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六条、集体决策议事规则
(一)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作出决策时采取表决制。
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成员到会方能表决。表决时,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。
(二)凡规定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重要事项,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
第七条 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:
(一)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,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的决策。
(二)加强监督检查
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,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、院长汇报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,给国家、学校、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,分清责任,实施追究
1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;
2、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3、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;
4、越权决策的;
5、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;
6、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;
7、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。
第八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决策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。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记录应详实、客观、准确,专人负责保管,存档备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
2014年12月